2023/6/2
根据农业农村部最新发文,关于完善农业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蔬菜类温室大棚的建设用地属于农业农作物栽培类设施用地的范围,包括生产型温室和办公看护房附属设施用地,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并严格实施分类管理,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,滩涂等未利用和低效闲置的土地,不占或少占耕地,严禁占用基本农田,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%以内且不超过10亩。
设施用地超过10亩属于规模化温室大棚项目,符合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条件的,需申报温室大棚建设表,温室大棚建设所在地,有没有在村属规划区内,因为在规划区内,一律不许进行温室大棚建设,规划区内私自搭建的温室大棚属于违章建筑。
而用于种蔬菜的温室大棚用地还是属于农用地,一般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。
以上信息由安徽合肥温室大棚厂家的技术员根据政策内容编辑,希望对想建造温室大棚的用户有所帮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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